物流公司为提高班组长的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外聘培训专家对班组长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脱产培训,培训内容为班组长的角色认识、沟通技巧、激励技巧、现场管理能力、社交礼仪等。培训结束后,物流公司与各位受训的班组长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公司为各班组长进行了专业培训,支付出培训费5000元,各班组长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后方可离职,否则,需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刘某参加培训后不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以其服务期未满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500元。遭刘某拒绝后,物流公司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审理认为,刘某参加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而是一般性职业培训,且没有证据证明真实发生了5000元的专项培训费用,故裁决驳回了物流公司的仲裁请求。
【点评】
该公司与各班组长所签的服务期协议均是无效的。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应当与该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该条规定很明确,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待遇和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把专业技术培训与一般职业培训混为一谈,任意签订服务期协议。其实,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以下属性:第一,它是指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比如公司引进一条新的生产线或上新项目,为此安排职工外出接受相关操作培训等,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属于专业技术培训。而一般性的职业培训,如规章制度、单位业务概况、工作技巧、从业注意事项、组织领导力、社交礼仪等方面的培训,显然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第二,该种培训都是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培训,不包括用人单位内部培训的方式。第三,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即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出资的。如果是从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列支,则不能认定为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第四,用人单位会支出有凭证的培训费、差旅费等,而且费用往往较大。
对照上述属性,该物流公司举办的班组长培训并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因此,其所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违约金条款无效,仲裁机构不能支持其“违约金”主张。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