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大学毕业后入职现在的公司,在公司工作了2年多的时间。我上周周末出去玩把腿摔伤了,诊断结果是需要休养两个月。我向公司请病假,公司只给我一个月的病假,并且声明休病假期间不给我病假工资。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若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我在一个月后继续休病假,公司有权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吗?
答: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因此,您的医疗期为3个月,公司只给您1个月的病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此来看,公司在休病假期间不支付您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据此,在医疗期内若您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公司无权在医疗期内与您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