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生育政策改变,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不变
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病历中的“患者主诉” 不能作为不录用依据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2021年8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病历中的“患者主诉” 不能作为不录用依据

 

编辑同志:

一家公司因为工作需要,在招聘广告中特别强调应聘者不能患有某种疾病。我通过笔试、面试入围后,公司发现我在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患者主诉”中曾自述的特征与某种疾病相似,便决定对我拒绝录用。

请问:在没有其它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侯琳琳

侯琳琳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与之对应,医疗机构是患者治疗疾病的直接见证者和治疗措施的直接实施者,加之医学的高度专业性,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记录对患者疾病情况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故在确定病历记录的真实性且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定病历所证明的事实。但是,这种情形也有例外。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该部分内容是由患者向医护人员陈述自身病情,医护人员适当整理后记录形成。值得注意的是,“患者主诉”不同于医院直接采取医学检查措施后得出的检查或诊断结果,准确性可能受到患者陈述的精准性及医生理解、总结患者陈述情况的影响。也就是说,“患者主诉”并不等于确诊,而应与病历中的其他内容适当予以区分。

“患者主诉”是否准确受多种因素影响:一方面,患者不具有专业知识,其对疾病症状及持续时间的描述仅是源于自己的主观感受和记忆。另一方面,患者的表达能力存在差别,其表述可能存有歧义。再一方面,医生在书写“患者主诉”时虽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主要是依赖对患者表述的理解、整理和语言能力。

因此,不能完全根据“患者主诉”判定患者患有何种疾病,尤其是对一些并非通常的疾病的判断。现实中,医生也往往需要患者进行相应检查后,才能确定病症。结合本案,公司当然也不能仅凭“患者主诉”断定你患有某种疾病,继而拒绝录用。

颜梅生 法官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