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国家发布生育三孩政策。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随着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会进一步加重。此时,与女职工生育休假、生育保险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定还要不要落实、如何落实?以下5个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例1
怀孕女工不胜任工作,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胡女士在公司担任高级销售经理职务。双方约定其绩效工资与月度销售任务完成情况挂钩,若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3月,胡女士怀孕。由于身体原因,其连续3个月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按照合同约定,公司以胡女士不胜任工作为由,提前30日通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胡女士质疑:公司可以解雇业绩不佳的孕妇吗?
【点评】
对工作业绩不佳的怀孕女工,公司不能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属于预告辞退,但《劳动合同法》第42条对此作出了限制,即对“三期”女职工不得预告辞退。
本案中,胡女士连续3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可以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但公司不能直接解雇怀孕的胡女士。即使公司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将其解雇,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2
哺乳期女职工严重违纪,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宋某2021年2月生育一子,产假期满后回到工作岗位。7月12日,宋某在洽谈业务时收受客户红包3万元被揭发,公司经调查属实后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宋某认为自己正处于哺乳期,公司无权将其解雇。
那么,公司解雇宋某合法吗?
【点评】
公司解雇宋某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工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未禁止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39条规定来解雇“三期”女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规定表明,即使是“三期”女工,若其出现上述过错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亦有权予以解雇。本案中,宋某在业务活动中收受客户数额较大的红包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公司以此为由将其解雇是合法的。
案例3
女职工未婚先育,单位不能因不符合生育政策予以解雇
2020年7月,殷某入职某广告公司,岗位为文员,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8月初,殷某生育一子。由于殷某还未结婚,属于未婚先育。公司了解情况后,以殷某违反法律政策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殷某质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点评】
该公司解雇殷某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三期”女职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当将劳动合同续延至“三期”届满。之所以作出这样特殊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对于未婚先育的女职工亦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其原因有二:一是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是符合政策的生育还是违反政策的生育。二是即使未婚生子违反了生育法律政策,那也只是一般违法,而一般违法行为并不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列。
综上所述,公司以殷某违反生育法律政策为由予以解雇,应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殷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4
女职工主动辞职后发现怀孕,劳动关系不能恢复
黎女士在外贸公司工作几年后想自主创业。于是,她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离职2周后,她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怀孕40天。
意外怀孕让黎女士自主创业的计划泡汤。她想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即以自己辞职时不知道已经怀孕、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三期”女工解约为由,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然而,公司拒绝了她。
在此种情况下,黎女士想知道:女职工主动辞职后才发现怀孕,原来的辞职申请还算数吗?
【点评】
黎女士的辞职申请应当算数,其劳动关系难以恢复。其原因有四:
其一,《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未作任何限制,即法律并不禁止“三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其二,黎女士主动辞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对黎女士怀孕并不知情,不存在过错,故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合法有效。
其三,至于黎女士辞职后才发现自己怀孕,系对自身生理状况的错误认识,并非对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
其四,自愿辞职与被动离职不同。作为成年人,黎女士能够充分预见到辞职可能对自己的生活、工作等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其选择辞职表明自己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被动离职,劳动者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无法左右的。在这种情况下,女职工在被动离职后发现自己怀有身孕,可以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裁审机构一般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黎女士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案例5
调整怀孕女工岗位,不得因工作强度降低而降薪
杭女士是一名库管员,负责物品的出入库、盘点工作。2021年4月,医院确认杭女士怀孕。几个月后,因身体乏力,医院给杭女士出具了不适宜继续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证明。
根据医院开具的证明,公司将杭女士调整到公司办公室做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将其工资由每月6000元降至4500元。对此,杭女士虽认可公司的调岗安排,但不认可降薪决定。
杭女士急需了解的问题是:公司将“三期”女职工调整到工作相对轻一些的岗位后,能否降低其工资?
【点评】
公司降低杭女士的工资做法违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6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应当对“三期”女职工给予充分的照顾,对女职工因“三期”致使工作受到一定影响的,应具有容忍度。在减轻劳动强度的同时,应维持其工资收入水平不降低。本案中,杭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改变错误的做法。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