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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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8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产品中使用他人商品条码是否侵权?

 

近日,职工余小丽向本报咨询,她所在公司经申请获得某种食品条码的专用权,并一直续展、使用至今。前不久,公司发现江某在其食品外包装上印有该商品条码要求其停止使用。可江某称其并没有使用公司的名称、商标、包装,只是为了美观而随便一用,别人根本无法从商品条码中判断出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故不予理会。

余小丽想知道: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

江某的行为当属侵权。

一方面,商品条码是特定商品唯一的“身份证号”。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即商品条码与特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商品名称、规格、质量等信息一一对应,具有商品名称及与商品建立特定联系的标识作用,在电子商务和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领域,能使机器快速识别此商品与彼商品。

另一方面,商品条码不能想用就用。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即虽然江某的目的,可能只是为了“好玩”,甚至别人难于从中判断出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但这并不等于其便可以擅自使用。

再一方面,江某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鉴于江某与公司同属食品生产者,其冒用公司的商品条码,足以使公司的产品在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让人产生误认,从而妨碍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竞争对手利益,决定了公司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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