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20年1月,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并约定本合同可以在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的前提下无需任何理由解除。
2021年7月20日,公司根据当初的约定,书面通知我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结束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
我认为,当初双方关于“无需任何理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应该无效,因此,请求公司撤销解聘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3年期满,但公司对我的辩解和要求不予理睬。
请问:我若就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会获得支持吗?
读者:乔君
乔君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约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任何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无论是即时辞退、预告辞退还是经济性裁员,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无权无理由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而不得事先在劳动合同中对解除条件作出约定。
本案中,劳动合同中关于任何一方“无需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相应地,公司依据该约定辞退你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诉请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机构依法支持你的请求。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则会依法裁决该公司向你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