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马伊佳向本报反映说,她经好友林某介绍入职3个月后,公司决定将其解聘。她虽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拒绝她的理由是,虽然公司没有直接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林某已帮她代签。她想知道:在她对此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应否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分析
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一方面,林某的代签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马伊佳没有委托林某代签劳动合同、对代签行为并不知情、事后也不予认可,故林某代签合同的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马伊佳与公司之间属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因此,公司不得推卸责任。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如果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马伊佳已授权、同意、追认代签合同,其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