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于2020年4月1日开始到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前不久,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公司实际只裁掉了包括我在内的3名员工。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若不合法,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该规定,如果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公司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其次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需要达到您公司总职工的百分之十,除此之外还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否则,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就是违法的,属于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该规定,您可以根据自己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要求公司向您给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