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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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如何维护权益?
员工申请撤销12年前除名决定为何被驳回?
从企业内退后又就业 可以建立新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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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如何维护权益?

邰怡明 插图
 

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已成为现实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在劳动关系领域,“多块牌子、一套人马”、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等问题,已经让不少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找不到应该负责任的单位。以下3个案例及其对争议的处置,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了有关疑问的解决方案。

【案例1】 财产混同,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高女士所在的A公司与B公司实质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财产、业务大部分混同。高女士由A公司转到B公司工作后,因B公司亏损严重,连续数月没有发放工资,她不得不提出辞职并要求A公司清偿欠薪。可A公司认为,高女士只是在B公司上班,没资格向其索要。

【点评】

A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涉及到混同用工问题。所谓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已经与一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该劳动者又被抽调、委派、借调到该企业的关联方工作,与该企业的关联方同样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导致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变得难以确定。

由此此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某种关系的两个或多个经济组织,业务内容相同或存在交叉,经营场所无法区分,人员、财务等高度混同,对其用工纠纷的处理原则是:其中一家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以该公司作为主义务人,其他公司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数家公司与劳动者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选择一家作为主义务人,并要求其他公司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无论是哪一种形式,其他公司都有连带给付的义务,所以,高女士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欠薪。

【案例2】

关联用工,家族企业必须共同担责

某家族企业有多家公司。温女士与其中的销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11月,销售公司让温女士前往制造公司上班,而制造公司没有与温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不久,温女士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

由于销售公司和制造公司均没有为温女士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她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保险待遇。当她要求这两个公司赔偿时,这两个单位又互相“踢皮球”,都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销售公司和制造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涉及到企业间的关联关系。这种关系指的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包括股权的关联和人的关联。前者指各关联方具有股权关系,如母子公司之间;后者指各关联方虽不具有股权关系,但控制企业的是同一人或相互之间具有身份上的关系,如家族企业。

本案所涉销售公司和制造公司属于家族式关联企业,实际上同为一体且利益一致,其通过“内部调动”混淆劳动关系、拒绝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温女士有权要求两家公司共担赔偿责任。

【案例3】

上下调动,子公司应为总公司“买单”

肖女士被总公司派往下属子公司工作时,解除了与总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她又与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肖女士与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后,曾要求子公司支付其在总公司工作5年的经济补偿金。可子公司以肖女士在总公司的工作与其无关为由予以拒绝,称其只愿意按照肖女士在子公司的工作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

【点评】

子公司应当向肖女士支付在总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所涉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虽然已经与肖女士另行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必须向肖女士支付其在总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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