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工厂的员工,工厂在组织生产作业中经常无视生产、作业的特殊规范,违规操作,如为了逃避监管,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设备,擅自篡改、销毁计算机信息数据,这都可能带来一些安全隐患。
请问,类似的危险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读者:阮瑞文
阮瑞文读者: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国刑法规定有生产事故类犯罪,具体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但这些生产事故类犯罪,基本上都立足于过失犯罪,都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刑法才出面。而实际上,很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当中无视生产、作业的特殊规范所致。
违规操作、擅自篡改、销毁和生产作业安全有关联的数据,如关闭瓦斯浓度报警装置,或者篡改瓦斯浓度的数据,这会带来特别大的安全隐患,为此,刑法对生产安全的保护予以了提前化、早期化,表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这样,即便还没有发生事故,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这就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设备,擅自篡改、销毁计算机信息数据,如果这种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那么,就涉嫌犯危险作业罪,你可以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