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不甘平庸的人。经过努力,我已成为相当于副研究员职称的高级专家。不过,我在公司的身份仍然是工人。作为一名年近50周岁的女性,我想趁自己身体状况良好继续为公司发展作贡献。但公司不同意我的请求,以我的专长可以被他人替代为由通知我办理退休手续。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韩凤丽
韩凤丽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对于高级专家,《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由此来看,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要同时具备“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四个条件。
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附件一第二条也指出:“《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工作需要’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身体条件’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与之对应,虽然你属于相当副研究员职称的高级专家,也想通过延长退休年龄更好地“发挥余热”,身体状况良好、精力充沛,但由于你的专长可以被他人所替代,意味着单位对你的工作并非很期待,即不具备“工作需要”的要件。因此,你不符合推迟退休时间的规定,不能“自己说了算”。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