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2016年4月,我与北京一家公司签了5年期的固定期劳动合同。今年5月1日,该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前,公司曾经询问我续签合同的意向。因我另有职业发展计划,就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可是,在职期间,公司连续5年来未安排我休年休假,也没有给我发放未休年休假的加班工资。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若不合法,我最晚能在什么时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发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答: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根据以上规定,您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若无上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的情形,公司就应当给您安排休年休假。
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公司未经您同意没有给您安排休年休假,亦未按照您日工资收入的300%向您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那么,公司的做法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安排您休年休假且未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您支付该加班工资。不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您已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所以,您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日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否则,相关权益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