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近年来,单用途预付卡在日常生活中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与此同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频发。昨天上午,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涵盖7个方面内容,包括发卡单位规定的办卡缴费概不退回、丢失损毁概不补办等内容无效,发卡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不得发卡等。
据统计,2020年全市单用途预付卡消费投诉共17万件,其中,教育培训领域12万件,包括职业技能培训7.7万件、课外辅导2.7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10倍;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5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6倍。消费者投诉主要反映发卡主体无门槛、预收资金无监管、服务质量无保证等问题。
条例草案共32条,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其中,明确了发卡单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规定发卡单位规定的办卡缴费概不退回、丢失损毁概不补办、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归发卡单位等内容无效。并强化了单用途预付卡监管措施,包括发卡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发卡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不得发卡。
为了防止商家恶意卷款跑路,本市拟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条例草案提出,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发卡单位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按要求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
此外,条例草案提出,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且消费者要求退回余额的,将退回余额。发卡单位如停业却没告知消费者,或是没有退回余额,将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暂停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拟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停止发行单用途预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