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温慧茹向本报反映说,王某曾将其购买的货车挂靠在郑某等3人开办的公司运营。该公司被注销后一个月,王某在驾车时因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致使其母亲被撞后当场身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王某无力全额赔偿其造成的损失,她曾要求郑某等3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郑某等人以肇事车辆系王某个人所有、公司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且公司已在事故发生前注销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
她现在急于知道:在货车一直没有办理取消挂靠手续的情况下,郑某等3人的理由是否成立?能否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郑某等3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王某将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在郑某等3人开办的公司,实质上是借公司之名从事经营活动,对外成了公司的车辆。针对这种特殊关系产生的事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本次事故中,除了挂靠人王某当然地负有赔偿责任外,被挂靠人郑某等3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种赔偿责任是连带的。
另一方面,公司被注销,并不等于车辆挂靠关系便已经直接解除。也就是说,作为公司股东负有及时履行清理挂靠车辆,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由于股东的意志是公司意志的源泉,公司行为渗透着股东的意志,股东是公司经营利益的享有者,尤其是在股东没有履行对应义务的情况下,股东当属公司存续期间法律责任的唯一替代承担者。因此,郑某等3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