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吴某是同事,同住一个小区。3个月前的一个周日上午,我开车到超市购物时巧遇吴某,吴某希望能顺路捎他回家,我爽快地答应了。没想到,我在驾驶途中与一辆货运车发生碰撞,导致吴某身上两处骨折,吴某住院和在家休养数月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认定我违规变道,对此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吴某不负事故责任。吴某觉得我应该赔偿其全部损失,由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9.5万元。面对吴某的起诉,我深感委屈。
请问,我是否应当全额赔偿吴某的损失?
读者:刘晓洁
刘晓洁读者: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邻居熟人之间互相搭乘车的情况较普遍。在好意搭载的过程中,如果不幸发生车祸造成搭载人受伤,驾驶人单纯的助人为乐,最后常常会摊上官司。由于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是社会善良的表现,所以,民法典确立了好意同乘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好意同乘规则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把握:第一,它只适用于非营运机动车,一般是指我们平常家用或自用的车辆,不是专门用来营运的出租车、客车、网约车等。第二,仅限于无偿搭乘,搭乘人和被搭乘人之间不存在金钱交易或对价。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等,其提供的乘车服务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不能适用本规则。第三,只限于机动车一方存在责任的情况,即造成搭乘人损害的事故是由机动车一方造成的,方产生赔偿义务。如果机动车方无过错,事故是由第三方过错导致搭乘人损伤,则应由第三方予以承担。第四,不包括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如果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有故意伤害或是存在无证驾驶、酒驾等违法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好意同乘。第五,只能是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风险,机动车使用人所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无偿搭乘而完全免除,因此,好意同乘中发生车祸造成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只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本案的处理应当适用好意同乘规则。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70%左右的赔偿责任,无偿搭乘人自行承担30%左右的损失。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