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在北京一家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今年1月,我生育一个女孩儿,公司一共给我2个月的产假。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若不合法,我应该享受多少天的产假,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仅让您休2个月的产假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具体来说,若您仅生育一个婴儿且并非难产,您应享受128天产假;若您生育时难产,您应享受143天产假。此外,若您所在公司同意,您可以在上述天数的基础上再增加一至三个月的假期。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