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劳动者因档案产生纠纷如何处置?
女职工在北京工作可享受多少天产假?
入职3年后才索要二倍工资 该项权利过期作废
劳动争议属于专属管辖 单位无权选择管辖法院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7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入职3年后才索要二倍工资 该项权利过期作废

 

近日,读者沈珍珍向本报咨询说,她通过招聘进入公司后,公司过了7个月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合同期限长达5年,她仍然认为公司晚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现在,她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3年时间。在此前从未主张过赔偿的情况下,她想知道自己能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法律分析

从沈珍珍讲述的情况看,其不能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原因是其这项权力已经“过期作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规定表明,只有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才可以放宽在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其他劳动争议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与之对应,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经过3年之后,沈珍珍能否向公司索要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取决于该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如果属于劳动报酬,就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反之,在其知道公司应当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况下,其超过一年时间没有提出,相应的权利自然会因超过仲裁时效而“过期作废”。

事实上,这里的“二倍工资”在性质上不属于“劳动报酬”。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两段,第一段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第二段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开始,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从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转移为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且自此之后法律法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此来看,本案涉及的“二倍工资”的实质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依据惩罚而产生的“二倍工资”当然不属于劳动报酬。

廖春梅 法官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