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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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加班,为什么加班费不一样?
大学生暑期打工须明确权利再“出发”
非全日制员工怀孕,单位可以随时解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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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7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学生暑期打工须明确权利再“出发”

 

为获取社会经验、赚取学费、增长见识,利用暑假打一段时间工成了许多在校大学生的选择。这样的选择无疑是正确的,应当受到鼓励。可是,总有一些不诚信的单位借机敲诈这些涉世未深的学生,或对他们收取入职押金、上岗培训费,或无故克扣其劳动报酬,尽管这些单位的违法行为最终将得到纠正,但其所造成的危害并不会就此烟消云散。以下3个案例用当事人的亲身经历,告诫即将外出的大学生务必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之后再“出发”。

【案例1】 被收入职押金,可以追回

2020年7月5日,大二学生李菲菲按照约定来到一家公司当“暑假工”。到达公司后,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必须缴纳2000元押金,如果其在打工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将予以没收。反之,则在离职时返还。如果其在职期间表现很好,还可加倍奖励。

听了公司负责人的话,李菲菲觉得公司的要求有道理,而且不违背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考虑到自己完全能够胜任工作,加之找份工作不易,她当即决定服从公司的安排。

然而,刚刚过了三天,李菲菲便被公司以其上班时间玩手机为由辞退了。公司要求她立马走人,并且拒绝退回押金。

【点评】

公司应当退回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也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菲菲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其违法收取的押金。

【案例2】

被收培训费用,可以要回

2020年7月6日,当汪晓琴等10名同学如约来到一家公司打“暑假工”时,公司突然提出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费用为800元/人。如果培训后经考试合格,予以留用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反之,则不予留用且自担培训费用。

看到公司公布的培训内容只是一些基本知识,汪晓琴等人觉得自己能够通过培训考核就毫不犹疑地缴纳了培训费用。岂料,考试的题目与培训的内容完全不同,他们被全部淘汰出局。

【点评】

汪晓琴等人有权索回培训费用,并且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企业应将职业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这些规定表明,对职工进行培训是用人单位的职责,所需要的费用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公司应向汪晓琴等人退还培训费。

【案例3】

被扣劳动报酬,可以索要

钟语欣等三名大学同学在暑假期间到一公司打工。截至2020年8月31日,他们已在该公司工作两个月时间,但公司一直未按约定向其支付工资。公司的理由是:钟语欣等人实行的是计件工资,而其完成的任务达不到约定的60%。

钟语欣等人表示,他们在职期间经常加班、上班期间从未消极怠工,之所以不能完成任务是因为定额太高无法完成。可是,公司不采信他们的说法。

【点评】

钟语欣等人有权向公司索要工资,公司有义务向其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最低劳动报酬。即不论本案所涉计件定额是否合理,在钟语欣等已经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也必须发放最低工资。

(本案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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