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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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员工怀孕,单位可以随时解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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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7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全日制员工怀孕,单位可以随时解聘吗?

 

编辑同志:

我于2020年1月入职某出版社,岗位是校对员,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无试用期。合同约定:我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12点,每周工作5天,工资每15天结算一次。

2021年3月,我发现自己怀孕,但没有主动告知出版社。2021年7月初出版社发现我怀孕,便通知我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我认为,出版社不得解聘处于孕期的我。我现在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报刊社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请问,仲裁机构会支持我的诉求吗?

读者:曹红翎

曹红翎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属于对“三期”女工的解雇限制性保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三期”女工不得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是,你的诉求无法获得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原因是你与出版社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而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4小时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用工关系,雇佣双方也是劳动关系。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这种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包括:一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二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三是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四是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故劳动法中一些保护女职工利益的特殊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是无法适用的。因此,女性劳动者要谨慎与用人单位建立这种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本案中,出版社发现你怀孕后,随即终止你们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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