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原任某地级市局自然资源局土地开发中心副主任,属事业编制人员。其于1973年3月参加工作,2009年2月退休,1995年至2009年参加社保,2009年3月开始领取市直原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2012年7月17日,曹某因涉嫌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曹某被判刑后,其退休费被停止发放。
2020年6月曹某服刑期满。随后,他向所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即领取退休金待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其请求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曹某不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处理,遂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其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恢复其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各项应得合法权益。
曹某认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该函明确指出:“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在退休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于2013年12月20日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根据该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曹某的诉求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六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曹某于2014年1月被取消退休费。应当注意,在这里是“取消退休费”而不是“停发退休费”,即曹某从此不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原试点养老保险待遇,其已丧失了享受该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终结了养老保险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曹某服刑期满后,如果其所在省市有具体规定就按所在地规定的生活费标准执行,如果所在地没有具体规定,其只能向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请求给付一定的、基本生活费,由原单位酌情处理。至于曹某提出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该函指向的对象是企业退休人员,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对其并不适用。
杨学友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