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职工遭遇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至关重要
事业编制人员服刑期满后能否领取退休金?
邻居空调噪声危害大 相邻业主可要求移除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21年7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工遭遇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至关重要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包括能否享受伤残待遇、用人单位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

【案例1】

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拒绝返岗,单位该怎么办?

车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从高处摔下导致左胫骨骨折,住院一周后伤势好转出院回家休养。期间,经公司申请后车某被认定为工伤。车某休养3个月后,走路已没问题。去医院复查显示骨折处已痊愈,医生疾病证明书上也说明骨折处无大碍。可是,车某一直坚称自己还无法上班。除不上班外,他还要求公司继续向他支付工伤待遇。

面对这种情况,公司应当怎么办呢?

【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据此,确认车某是否应当返岗以及公司是否应当继续支付工伤待遇,公司需要依次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看停工留薪期是否已经届满。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的。如果车某尚处于停工留薪期,那么,公司不得要求他返岗。

二是看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如果车某的停工留薪期已满,在车某拒绝返岗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车某的停工留薪期是否需要延长。

三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车某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后,公司则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车某是否构成伤残及其等级以及能否返岗工作。

如果经鉴定车某构成伤残等级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发原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伤残待遇。至于是否要返岗,这得看伤残的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应当回到工作岗位。

综上,如果经鉴定车某不构成伤残,或者虽然构成伤残但不属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那么车某应当返岗上班,否则,公司有权停发其工资福利。

【案例2】

工伤职工拒绝劳动能力鉴定,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季某于2019年7月1日进入一家制造公司工作,担任一线操作工。双方签订有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9年9月25日,季某在工作发生事故伤害,经公司申报,季某被认定为工伤,并停工留薪一年。停工留薪一年期满后,经公司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书。

随后,公司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对季某作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可季某不予配合,声称自己仍需治疗,并继续向公司递交病假单。之后,公司又多次书面通知季某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均被季某拒绝。

2021年6月30日,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季某认为,自己是工伤职工,公司终止其劳动关系属于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那么,仲裁机构应否支持季某的仲裁请求?

【说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既是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其劳动关系;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其劳动关系。由此可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但是,工伤职工如果不履行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义务,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司在季某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已满后通知其接受劳动能力鉴定,而季某拒不配合,最终导致鉴定结论无法作出,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由于无法确认季某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级别的原因是季某本人造成的,故公司在季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其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季某的仲裁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案例3】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否起诉?

张某是一家化工厂的职工,2021年3月的一天,张某在工作时,由于液氨喷溅到脸上,造成其双眼视力下降,鼻子丧失嗅觉,咽喉塌陷,肺功能中度减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

张某认为该鉴定结论有误。经咨询有关专家,张某得知自己的伤情至少构成五级伤残。

那么,张某对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能否向法院起诉?

【说法】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是否存在障碍及其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

但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只负责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因此,劳动能力鉴定是一种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既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相应地,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而只能申请再次鉴定。

本案中,张某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潘家永 律师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