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家化工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因公司拖欠其工资,他就利用职务便利偷卖公司物品。此后,王某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现已刑满释放。王某向公司索要被拖欠的工资时,公司称,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即与公司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公司拒绝向其支付欠薪。
王某想知道:其劳动关系是否因被判刑自动解除了?
【点评】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成立后,即使其受到刑事处罚,其合法权益同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公司如果要解除其劳动关系,同样应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以上规定,在王某因侵占公司财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解除其劳动合同,但这里是“可以”解除并不是“必须”解除,亦即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会因王某被判刑而自动解除。如果要解除其劳动关系,还需公司以通知的形式告知王某。至于通知时间,此时可以随时通知,不必提前30天通知。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王某时,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才依法解除。
由此来看,公司所谓的王某被判刑、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公司拖欠王某的工资发生在其受刑事处罚前,工资是其依法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公司应当如数支付。
李德勇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