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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间装修标准应“所见即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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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就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征求意见
样板间装修标准应“所见即所得”

 

本报讯(记者 盛丽) 7月8日,北京市住建委就《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提出“三个一致”的要求,即:样板间的装修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的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设施。同时要求,样板间保留至项目交付三个月后。

《通知》规定了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在预售方案中列出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在预售商品住房前,应当按规划图纸和预售方案明确的户型、尺寸、标准、工艺设置交付样板间,并在交付样板间内布置工艺样板区。

《通知》规定企业在制作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项目以外应与现状保持一致;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不利因素。严格销售机构、人员、行为管理。在项目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不利因素内容、销售政策法规、规范推广用语等方面。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佩胸卡上岗,线上销售应实名,同时提出了销售人员“四严禁”,即:严禁虚假不实宣传、严禁误导客户处置占有公共部位、严禁宣传周边未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严禁渲染紧张氛围促销。

(下转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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