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则“居民连开5年震楼器”的新闻冲上热搜,上海市某小区业主因与楼上邻居存在矛盾,遂使用了震楼器,而且一开就是5年。在吃瓜群众纷纷表示“这是什么仇什么怨”的同时,“震楼器”也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6月20日 《法治日报》)
每一只震楼器的背后都藏着难以调和的邻里纠纷,都连着有关噪声扰民的苦恼、辛酸与无奈。震楼器被赋予了“以噪怼噪”“以噪治噪”“以噪止噪”的使命,使用者想通过震楼器表达对邻居的抗议,实现对邻居的警示、惩戒、震慑,甚至想用震楼器让邻居安静下来。然而,震楼器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制造新问题,会震出“互相伤害”模式,让双方的噪音扰民问题更加严重,更有甚者,还会让其他邻居跟着遭殃。
使用震楼器是任性的下下策,不仅会适得其反,还震穿了法律和道德底线。《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赋予了民众私人生活安宁权,而安宁权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少受或免受噪音侵扰。与保护民众的安宁权相衔接的法律机制是,家庭需承担控制噪声污染的责任,“超标”制造家庭噪声污染被定性为违法行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震楼器是一种振动马达,可以制造传播很大的噪音,搅得一邻甚至多邻不宁。显然,不管邻居是不是有错在先,是不是也有噪音扰民行为,一方使用震楼器都侵犯了邻居或他人的安宁权,都是不道德行为,也涉嫌违法。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