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杨某向本报反映说,其同事李某曾向她借款80万元用于经商,并在她支付现金后出具了借条。
双方发生诉讼后,李某虽承认借条系其所写,但否认她支付过现金,并称她家不可能随时有那么多现金。李某还以此为由,辩称借贷行为并没有实际发生。
而法院也以杨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现金来源,判决驳回了她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她想知道这是怎么回事?
法律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上述规定表明,在大额尤其是巨额现金交付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人否认已经交付现金,出借人仅凭借据不能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而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票据支付凭证等证明现金的来源或组成。只有出借人提供证据所证明的对象达到高度可能性时,才能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
与之对应,杨某虽然提供了借条,但在李某以其“不可能随时有那么多现金”为由,辩称借贷行为并没有实际发生且符合常理的情况下,其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经济能力、财产变动等情况,解答所涉巨额资金的来源或组成,以帮助法官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杨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80万元现金来源或组成,因此,只能承担不利后果。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