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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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请人辅导报志愿 被骗后如何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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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6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考生请人辅导报志愿 被骗后如何追回损失

 

编辑同志:

我在公司工作很忙,家里又有考生。前几天,我偶尔看到一则“高考志愿填报辅导班”广告称:可以“根据考生的分数情况、兴趣爱好、职业倾向等,结合家长意见, 为考生和家长打造全套志愿填报方案,确保进入理想中的大学”,甚至表示:“如不满意,全额退款。”

看到有这样的服务,我毫不犹疑地缴纳了800元服务费用。可是,当我带着儿子如期接受辅导时,却发现对方早已人去楼空。据了解,跟我一样被骗的还有40余名家长,总金额达3万余元。

请问:我们应该如何才能挽回损失?

读者:周雅梅

周雅梅读者:

你们可以报警,通过追究开办者刑事责任,以追赃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挽回损失。

首先,开办者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凡“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且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该罪。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七条指出,只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就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高考志愿填报辅导班”的开办者以办班为幌子,骗取你和其他家长所预交的服务费用后即潜逃,且金额达3万余元,明显当属其列。

其次,你和其他家长可以通过刑事追赃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挽回损失。

一方面,《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也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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