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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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6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婚礼上摄像机『罢工』,当事人能否索要精神损失?

 

近日,读者郭丹晴向本报反映说,她与丈夫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经过两年多的相处,彼此相爱甚深。在举办婚礼前,他们曾与一家影楼约定由影楼提供主持人、婚礼摄像、光盘制作等,费用为9900元。婚礼结束后,影楼却告知他们,因婚礼期间两台摄像机意外同时“犯病”且均未及时发现,所以,婚礼现场大部分未能录制。

郭丹晴想知道:在这件事上,影楼需承担什么责任?应否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失?

法律分析

影楼应当赔偿当事人郭丹晴夫妇的精神损失。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影楼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郭丹晴与影楼达成婚礼录像协议后,影楼的基本义务就是必须向其提供完整的婚礼录像光盘,虽然摄像机“患病”事出有因,并导致婚礼现场大部分未能录制,但这不能否定其不能提供完整的婚礼录像光盘的理由,更何况影楼工作人员对未能发现摄像机故障存在过错。因此,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影楼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婚礼是我国传统的婚俗习惯,正因为婚姻缔结人通过婚礼录像的形式记录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可以给将来生活留下美好的回忆,决定了婚礼录像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婚姻缔结人精神利益的体现。

因郭丹晴与丈夫不可能将结婚典礼进行重复和再现,所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无法挽回。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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