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修改后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条例明确提出,非急救医疗转运不得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如果属于非急、危、重患者,将有调度人员告知本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途径。
点评:让“非急救不得叫救护车”成为一种“共识”,把有限的急救资源用在“刀刃上”,值得推广!与此同时,如何界定“急救”和“非急救”,还需医疗部门加大对相关医疗知识的普及力度,从而避免陷入急救认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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