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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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不合理奖酬“约定”影响职工创新热情

 

对于企业,应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应该善于呵护职工的创新精神,在相关奖酬上不能没有章法,更或者肆意而为。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数据统计,2020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53万件,同比增长17.1%。职务发明专利同步飞涨,随之而来的企业和员工的奖酬支付纠纷也有所增多。法律规定,企业可与员工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奖酬,但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并不合理的奖酬“约定”一定程度伤害了发明人的创新热情。(6月2日 《工人日报》)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可与员工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奖酬。但也正如媒体所报道的现象,一些并不合理的奖酬“约定”一定程度伤害了发明人的创新热情。具体来看,职务发明转让后或者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后,企业拒不支付“一奖两酬”;发明人有多个,第二、第三发明人拿不到“一奖两酬”……这些问题一定程度存在。

不合理奖酬无疑会影响到职工的创新热情。尤其是,记者随机采访20家企业相关负责人问询“职务发明奖酬情况”时发现,企业与员工分享创新收益的情况并不乐观。一些企业由管理一方说了算,员工敢怒不敢言。在这样的情境下,职工创新的热情必然会受到影响,而企业不遵法行事,既是在打消职工创新的积极性,更是在给自身发展设障。

修改后的专利法已于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的法定义务。如,其中就规定,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于企业而言,理应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报酬机制,确保职工权益。

进一步来看,正如专家表示,新法施行后,那些在合同中未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未规定职务发明奖酬的企业,将有诉讼纠纷风险。事实上,确实如此。要知道,企业在制定职务发明奖酬的规章制度时,程序不合法数额不合理,若发生纠纷,只能会“惹麻烦”上身。于此,企业应当注重创新,更应呵护好创新人才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员工而言,应该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专家就建议,在入职前或职务发明申请前,就谈好奖酬标准、支付条件及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更应认识到,企业可以自主设定奖酬、支付条件和方式,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制定标准。故此,员工在创新的同时,切莫忽视自己应该得到的利益,当权益受损时,完全可以依法维权。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最原始,也是最大的推动力。对于企业,应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应该善于呵护职工的创新精神,在相关奖酬上不能没有章法,更或者肆意而为。当然,也正如专家所言,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需要一个过程,员工也要宽容对待,积极与愿意共享创新收益的企业协商。而这,才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

□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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