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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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出借银行账户 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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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5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随意出借银行账户 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读者饶莉莉向本报咨询说,她与肖某、赵某都是在一个公司上班的同事。肖某先后5次向赵某借款时,都要求赵某将借款汇入她的个人活期银行卡账户,再由她取出后交给肖某。因她与肖某是好友,她每次都照办。

前段时间,肖某经营的店铺因亏损无力偿还借款,赵某便要求她代肖某承担还款责任。而她认为自己只是出借一下银行账户,并不是借款人,也没有使用过借款,尤其是赵某对此是明知的,故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饶莉莉想知道:她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律分析

饶莉莉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一方面,其行为违法。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该办法第二条指出,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本案中,饶莉莉将自己在银行开立的个人活期存款银行卡账户,出借给肖某用于借款资金流转,无疑与上述规定相违背。

另一方面,其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也指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由此来看,赵某有权要求饶莉莉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只能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就所支付的借款另行向肖某追偿。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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