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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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放弃调岗 能否扣除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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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5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伤员工放弃调岗 能否扣除伤残津贴?

 

编辑同志:

我被确定为五级伤残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因为无法继续从事原有工作,公司将我调岗到了另一相对轻松的岗位。由于我履职能力有限、文化程度太低,难于适应新岗位要求,我只好请假在家休息了半年。

近日,我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在家休息半年间的伤残津贴。公司虽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伤残津贴,理由是其已为我安排工作,我自己不愿上岗,不符合伤残津贴的条件。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邱婷婷

邱婷婷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向你支付半年的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该规定虽将“难以安排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条件,但这并不等于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工作,便可以规避责任。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安排的工作必须是适合工伤职工,包括符合其身体伤残的具体情况、履职能力、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心理状态等等,尽可能给予工伤职工更好的安置和精神抚慰。

由此来看,“难以安排工作”的判断取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主、客观实际条件,而不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只有在用人单位提供合适岗位,工伤职工恶意拒绝,或者工伤职工对新岗位过于苛刻、条件过分,致使无法满足其要求时才能例外。反之,如果用人单位虽已安排工作,但工伤职工基于自身实际而无法接受或适应,也属于“难以安排工作”。

本案中,尽管公司已将你调整到了相对轻松岗位,但由于你履职能力有限、文化程度太低而难于适应,甚至只好请假在家休息,不同于恶意拒绝或过于苛求,因此,也属于“难以安排工作”,公司应当根据你的月工资标准,每月向你支付70%的伤残津贴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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