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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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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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出台
加强和规范全市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促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
 

本报讯(记者 白莹)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总工会获悉,《北京市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会议对工会提出的“向前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促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依法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创新发展。

《管理办法》明确了北京市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按照“专兼职相结合、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配备,对协商指导员选聘条件和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使用、考核与退出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管理办法》指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以下简称专职指导员)分为市、区两级,是指由市、区总工会从退休人员、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中选聘,提供经费保障,主要负责指导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工作的人员。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以下简称兼职指导员)是指市、区总工会根据集体协商工作需要,在工会干部、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和相关专业人才(律师、高校教师、研究机构学者等)队伍中选聘,兼职指导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组织进行集体协商工作的人员。

相较于2015年市总工会出台的《北京市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对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要求,且更具操作性。记者注意到,在“选聘条件和程序”章节中,明确了市级指导员的规模及配备名额,原则上控制在100人以内;对工作职责做了进一步细化,在指导服务、调查研究、宣传培训、参与协商、监督检查、归档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协调劳动关系的内容。在“指导员的管理使用”章节中,增加了区总工会的主要职责,提出通过统筹配备专兼职指导员,实现对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科技(工业)园区和商务楼宇的全覆盖。《管理办法》还将“考核办法”章节调整为“考核与退出机制”,规定有6种情形中的其中一种,聘用单位予以解聘。

截至目前,北京市已形成了由市、区两级总工会选聘,覆盖市、区、街道乡镇和产业的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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