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王萌萌向本报咨询说,其公司将一项货物搬运工作承揽给邱甲时,双方仅约定了工价及完工时间,其余事项均由邱甲自行决定,公司概不介入。此后,邱甲让其儿子邱乙帮助搬运。可是,邱乙在搬运货物过程中不慎被货物压伤。
她想知道:邱乙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法律分析
邱乙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即工伤的认定必须以用人单位同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哪怕确有伤害的事实,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按工伤处理。
与之对应,邱乙是否构成工伤,同样取决于其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本案情况来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与邱乙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也没有口头劳动合同。即使其父亲邱甲与公司之间也只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公司只有根据邱甲提供的劳动成果,,向邱甲结算报酬的义务,其余事项均由邱甲自行决定。由此来看,邱甲让邱乙帮工,自然与公司无关。
另一方面,《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该规定,同样不能认定邱乙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承揽协议中约定“公司概不介入”其余事项,这就意味着邱乙搬运货物的行为只是受邱甲指挥、调遣,不受公司的劳动纪律、劳动时间等规章制度的约束。再者,邱乙提供的劳动成果,只是邱甲向公司提交劳动成果中的一部分。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