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进入生产旺季后,基于人手紧缺,遂电话通知尚有25天产假的我立即上班,并表示给我增加50%的工资作为补偿。公司表示,如果我不从命,将对我减半发放工资、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请问:不愿意放弃产假的我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吗?
读者:张倩茹
张倩茹读者:
你有权拒绝公司的提前上班要求。
一方面,女工的产假不能被减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由于女工的产假天数实行法定制,所以,除非女工本人自愿,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减少。本案中,公司虽然进入生产旺季且确实需要人手,但其无权通过包括加薪在内的任何方式强令你提前结束产假。
另一方面,公司不得扣发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正因为你仍在产假期内,所以,公司无权借口你拒绝提前上班,对你实施任何经济处罚。
再一方面,你可通过多种方式来维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在公司不改变决定的情况下,你可以采取对应的维权措施。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