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盛丽) 记者近日了解到,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在反复调研并征求了部分专家和业主代表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北京市深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推进维修资金续筹工作方面,根据《方案》,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由业主按照商品住宅标准及时续交。给予相关政策支持方面,业主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进行维修资金交存;小区公共收益的50%以上应优先用于补充维修资金账户。
在开展维修资金补建工作方面,根据《方案》,组织售后公房售房单位和各类住宅的购房人开展维修资金补建工作。对于售后公房,有明确售房单位的由售房单位补建,售房单位改制合并的由承继单位补建,售房单位破产灭失的由其上级单位补建。业主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应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代缴维修资金。未缴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