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艳)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市生产、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国四非道路机械标准”要求。
根据《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本市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及其《修改单》中第四阶段的相关要求,即“国四”非道路机械标准。《通告》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四非道路机械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用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具体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等。
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北京生产、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满足《国四非道路机械标准》要求,同时做好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自查工作。
在2021年12月1日前已购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但需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从正规渠道添加合格的油品,使用时排放需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在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