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既有赖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健全和企业管理者尊重劳动者权益观念的增强,也需要劳动者自己珍视自身权益。有业内人士提出,把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纳入整个法治社会建设考评体系中去,通过这些机制倒逼企业守法。此外,还应当对加班建立科学的认定体系。(4月1日 《工人日报》)
加班是职场人士绕不过去的话题,因为这不仅事关劳动者的权益,也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和谐。比如,现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但现实是,隐形加班、“被自愿”加班、超时加班等现象,这些加班乱象仍在一些行业里存在。
遏制加班乱象需要综合施力。首先,劳动用工双方当增强法律意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的约定,应依法依规进行。比如,必要时可由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对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尤其是,用工单位,在加班上须依法而行,切莫肆意侵害或套路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劳动用工监管亟待常态化发力。虽然通过现有监管之力遏制各行各业的加班乱象,工作量无法想象,但是劳动监管却不能置身事外。具体来看,一方面有必要做好劳动法规知识的普及,增强劳资双方法律意识;另一方面通过日常监管及畅通维权举报通道,促使违规加班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这也有利于遏制加班乱象的出现。
遏制“加班乱象”须多些智慧性破解措施。当然,于劳动者而言,应该认识到依法科学加班的重要性,毕竟,无节制“自愿加班”不仅有害身体健康,更有违科学奋斗精神。
□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