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
机动车驾驶人在“学法减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将作废驾驶人记分周期内“学法减分”记录,恢复已减免记分,并列入黑名单库,在3个记分周期内不再允许参加“学法减分”,公安机关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交管部门提示,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后,符合减免记分条件的,在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而不是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作不记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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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学法减分”的7种情形
1.在本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或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2.在上一个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的。
3.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4.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5.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7.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学习考试时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