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古某开办的超市不仅亏损严重,而且欠下包括工资在内的大笔债务。半年前,古某不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清偿欠薪的通知,悄悄将超市转让后携款潜逃、藏匿。出于对被欠薪员工的同情,我未与古某联系,主动代为支付了全部14万余元欠薪。
请问:古某能否因此免除罪责?
读者:卫程程
卫程程读者:
古某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方面,古某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古某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不仅拒不履行义务,反而携款潜逃、藏匿,企图逃避支付巨额欠薪,无疑与之吻合。
另一方面,你代付欠薪不能否定古某已经构成的犯罪。
古某所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你为其代付欠薪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而你代付欠薪只是基于对被欠薪员工的同情,该行为虽然减轻了古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带来的危害,但并非基于古某的委托或要求,甚至古某对此根本就不知道。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