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是农民工,在工地上干活。我现在遇到的情况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把工地上的杂活分包给了邻村的王某,王某找我来干活。当初,王某约定每月给我8000元工资。但是,3个月过去了,王某至今没给我一分钱。
为这件事,我找总承包公司,该公司说钱已经给王某了,让我找王某要。但我找不到王某,我该怎么办?
答: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本案中,施工总承包公司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了个人王某,进而导致您的工资被拖欠,这件事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公司清偿。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向施工总承包公司主张自己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