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曾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内容,即如果我离职后泄露其商业秘密,必须向公司支付150万元违约金。三个月前,我离职后禁不住公司竞争对手的高薪诱惑而前往任职,并泄露了自己所知道的一些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8万元损失。事后,公司以我违反竞业限制为由要我支付150万元违约金。
请问:我必须支付吗?
读者:陈思瑶
陈思瑶读者:
虽然你已经违约,但公司不能依据不合理约定漫天要价,你可以拒绝支付高额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违约金,但这不等于就违约金可以漫天要价,因为劳动合同毕竟属于合同的一种。
对于违约金数额的高低,《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就是说,衡量违约金的多少应当以损失为基准,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属于过分高于;低于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的,属于过分低于。与之对应,你尽管泄露了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但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只有8万元。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公司一定要求你赔偿150万元无疑属于数额“过高”,那是不公平的!你有权要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