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当日,江苏常州溧阳法院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件,徐某某因向窗外扔菜刀,而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3月2日中国新闻网)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公众历来都是深恶痛绝,无不希望刑法在惩治高空抛物方面祭出更多“实锤”。如今,在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正式落地的第一天,江苏常州溧阳法院即对首例高空抛物案公开宣判,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彰显了用刑法严惩高空抛物不文明行为的司法价值取向。这对以刑罚威慑来遏制高空抛物、确保公众“头顶安全”,无疑具有非同寻常的导向意义。
在刑法逻辑上,高空抛物是一种行为犯,不论结果如何,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就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江苏常州溧阳法院宣判的这起高空抛物案,尽管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理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对该案作出有罪判决,不仅能对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高空抛物者起到刑罚威慑作用,也能对效仿者起到“前车覆、后车鉴”的警示教育作用,其所具有的导向意义已远远超过案件本身。
遏制高空抛物,刑罚是有力利器。江苏常州溧阳法院宣判的首例高空抛物案,其导向意义在于,能够提醒更多公众去了解、熟知高空抛物这一新的独立罪名,让公众在刑罚的高压威慑下,主动收敛高空抛物不文明行为。司法机关要善于利用公众对首例高空抛物案的高关注度,结合案例判决做好相关普法工作,为从源头上遏制高空抛物奠定坚实法治基础。□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