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最近,我因失误被行政处罚。现在,公司以我曾经受到行政处罚为由,强行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而此前,我的工作表现一直良好。
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结合上述规定,因为您被行政处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情形,所以,公司强行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您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