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我的老板?”这似乎不是一个问题。但是,随着劳动用工形式的变化,这一本不该成为问题的事情,却在劳动争议中成了如何确定当事人及责任主体的一大“麻烦”。
不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版解释》)对5种类型劳动用工方式下如何确定争议当事人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案例1】
承继单位不明确,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2018年4月,袁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构成六级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不能为袁某安排合适的工作,就让袁某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给其伤残津贴。2020年10月,甲公司分立为相互独立的A、B两个公司,但在分立时并没有明确袁某归属于哪个公司,进而导致袁某无法领取伤残津贴。袁某先后找两家新公司的负责人交涉,但他们都推说与己无关。
那么,袁某的伤残津贴究竟应当由谁给付呢?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对于承继单位不明确时,劳动合同如何继续履行,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决办法。
为此,《新版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据此,袁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仲裁时将A、B两个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两公司就其伤残津贴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
招用违约跳槽者,跳槽者与聘用单位均为当事人
2018年8月,小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1月,公司拟引进新设备,遂派小李等3人外出培训,并与其签订了5年服务期协议。新设备安装完毕后,还在试产的关键阶段,小李就递交了辞职信,第二天便不再上班。
公司经多方查找,得知小李已任一家外资企业的副总经理。公司派人前去交涉,该外企才知道真相。公司因小李跳槽及违反服务期协议遭受40万元损失,于是要求小李和该外企共同赔偿。该外企称,其不是故意录用小李的,本企业也被小李骗了,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公司在申请仲裁时可以将这家外企列为当事人吗?
【说法】
首先,小李递交辞职信后在30日通知期内走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给公司造成40万元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小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外企录用小李时,未查验小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明,与小李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公司有权请求该外企与小李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新版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据此,公司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将小李及外企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案例3】
劳动者与承包方发生争议,可同时告承包方和发包方
2020年1月,某制衣厂将一个车间发包给邹某经营,所签的协议约定:该车间所有员工由邹某负责管理,人事关系仍属制衣厂;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承包人邹某发放,且不得低于发包前的标准。
2021年1月,邹某因经营发生困难,遂降低了员工的工资等待遇。员工不满邹某的行为想申请劳动仲裁,但不知应当是告承包方还是发包方。
【说法】
《新版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该规定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列当事人方面作了简化。
根据上述规定,尽管员工是与承包人邹某就工资、福利待遇发生争议,但员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时,应当将承包人邹某和发包人制衣厂一并列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这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尽快彻底解决争议,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也便于裁诉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4】
与无照经营者发生争议,可告出资人
陈某和苏某二人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鞋厂,在经营期间未领取营业执照。褚某为该公司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褚某购买社会保险。由于公司经常拖欠褚某的工资,加班不给加班费,褚某于2021年1月初自动离职。
褚某现在想告鞋厂索要被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但因该鞋厂资不抵债,担心告了也是白告。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版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本案中,虽然涉案鞋厂是无照经营、非法用工,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鞋厂和其出资人都应承担责任。
基于此,褚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时,如果鞋厂有财产,则可以将鞋厂和出资人陈某、苏某都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首先由鞋厂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对于不足的部分由出资人予以承担。如果鞋厂无财产,就可以只将出资人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由出资人用自己的财产向褚某支付工资、加班费等。
【案例5】
挂靠经营中发生争议,可一并告营业执照出借方
阮某于2017年开办一家乐民超市,领取了营业执照,招聘员工5人,签订有劳动合同。2020年9月,乐民超市因卖假货被市场监督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就挂靠在发瑞超市名下、使用该超市的营业执照继续经营。
2020年11月,营业员宋某因怀孕难以胜任繁重的工作,乐民超市将其辞退。宋某认为乐民超市辞退她是违法的,于是要求支付赔偿金,被乐民超市拒绝。宋某想知道,自己申请劳动仲裁时能否将被发瑞超市一并列为被申请人。
【说法】
《新版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所谓挂靠,是指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被挂靠人应当对挂靠人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就本案而言,宋某就自己与乐民超市发生的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时,应当把用人单位乐民超市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发瑞超市都列为当事人。裁诉机构在判定责任承担的时候,应当裁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裁决或判决生效后,由乐民超市负责向宋某支付赔偿金。如果乐民超市无力支付或者无力全部支付,则由发瑞超市予以支付。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