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从2003年1月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近日,已经60周岁的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发放基本养老金,但被告知需要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而我没有工作单位,没有按照对方的要求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请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对吗?
读者:李志强
李志强读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不得将“退休审批”作为领取养老金的前置条件。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商业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等。
就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上述法律条文明确表达了如下意思: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且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非强制性和储蓄性的特征,多缴多得;二是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只限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并没有将“审批退休”作为前置条件;三是只要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对应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必须自其符合条件之日起核定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与之对应,正因为你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法定条件,所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在法外设置“退休审批”的前置条件予以阻拦。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