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贺先生向本报咨询说,他最近留意看了一些关于缴纳社保的新闻报道,很受启发。他个人的情况是这样的:1996年,他来到北京打工,先后在两家化工企业工作。在这期间,这两家单位均未给他缴纳社保。
贺先生想了解一下:现在,他能否申请公司为他补缴社保?如果能,应从哪一年起补缴?具体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
单位欠缴社保应当补缴,员工维权应当注意时效。
根据京劳险发(1999)99号《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2条及第4条之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合同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之月起,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手续。”所以,从1999年开始,单位就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从2011年《社会保险法》施行开始,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为其补缴,具体补缴事宜可以到社保机构咨询。而对于1999年至2011年这一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果职工是北京市城镇户口则可以补缴。如果职工是北京农村户口或外地户口则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予以补偿。
王同翠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