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在一家体育俱乐部工作5年了,工作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俱乐部每年跟我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每半月发放工资。但实际上每月的工资不定,工资月结,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
前几天,俱乐部没有正当理由要解雇我,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用工形式。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您虽然与俱乐部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但从您实际的工作时间与工资结算周期来看,您与俱乐部成立的是全日制用工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为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前提下,俱乐部不具备与您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其没有正当理由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您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其支付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