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员工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获支持
已获商业保险赔付 员工还可享受工伤待遇
妹妹顶替姐姐上班 途中遭险不属工伤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2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已获商业保险赔付 员工还可享受工伤待遇

 

近日,读者刘先生向本报反映说,他在一家公司上班,老板为员工办理了商业保险。此后,他在工作中受伤,保险公司按照标准向他支付了人身伤害赔偿金。可是,他认为自己还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认为其已为我购买了商业险,没有义务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刘先生想知道:他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吗?

法律分析

刘先生提出的这个问题目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当下,故意混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以商业保险搪塞劳动者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正当要求的事例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完全不同的,商业保险例如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是根据国家制订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普遍性的保险,其投保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此,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因任何因素而免除。

所以,公司主张其已为刘先生购买了商业险便没有义务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观点于法无据。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刘先生有权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王同翠 律师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