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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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获支持
已获商业保险赔付 员工还可享受工伤待遇
妹妹顶替姐姐上班 途中遭险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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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2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妹妹顶替姐姐上班 途中遭险不属工伤

 

编辑同志:

一家公司在招聘广告中要求应聘人员必须有研究生学历和相应工作经历。我虽然不具备条件,但因为心仪该份工作,遂用符合条件的姐姐的名义参加应聘。由于我们长得很像,我不仅被公司录用,还以我姐姐的名字向我发放了工作证、开设了工资账户。岂料,我在上班的第一天便遭遇交通事故。

请问:在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

读者:王小萌

王小萌读者:

你无权要求工伤赔偿,因为公司承担此责的前提是彼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你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中不仅强调只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签订、履行合同,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劳动者应当秉持着诚实、善意的动机,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忠实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你为一己之私,不顾公司招聘要求,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冒名、冒用资料应聘,不仅违反应尽义务,而且恶意损害公司利益。

劳动关系的成立,应当以双方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为前提。而公司并没有招用你,你以姐姐的名义到公司上班也没有征得公司的同意, 意味着你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此外,《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而本案中,公司支付工资的账户、发放的工作证及招用记录均是以你姐姐名义办理或进行的,而你并无相关凭证,如果公司否认与你存在劳动关系,你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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