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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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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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丧假制度亦应顺势而变。这既需要企业恪守公诉良俗,又需要对企业不善意处理员工丧假超期问题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更需要与时俱进地完善丧假制度。

“劳动者因父亲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后被单位辞退。”1月25日,一则发布在微博上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引发舆论关注,冲上微博“热搜”榜首。该劳动者因父亲去世请假8天被辞,法院判定用人单位做法“显然不当”。有专家对现行1-3天的丧假规定提出质疑,认为丧假制度应尊重公序良俗,要与时俱进地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建议适当延长丧假。(2月1日《工人日报》)

虽然这起由丧假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最终以受害员工维护了自身权益而告终,但丧假期间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不能总是事后解决。毕竟,现实中不少企业在处理员工丧假超期问题中的人情味缺失,与当前丧假过短、超出即算旷工的规定有关。也就是说,现行丧假时限过短的规定,是不少企业在处理员工丧假超期问题时机械执行政策而缺乏基本善意的诱因之一。

鉴于此,在依法惩治部分企业利用丧假超期借口随意开除员工的不法行为之余,更需要反思现行丧假制度是否合理。相关专家建议对现行丧假制度与时俱进地予以完善,让其更加符合公序良俗,可谓切中了问题的要害。

给予劳动者必要的丧假保障,是契合基本伦理需求的必然要求,须以契合客观实际需求的丧假制度为基本前提。然而,40多年前出台的现行丧假制度,期限只有1-3天,对于多数在异地工作的企业员工而言,显然不够用。如此不仅让员工奔丧的时间明显捉襟见肘,致其不得不被迫超假,也让少数企业利用员工丧假超期借口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隙可乘,无疑有必要与时俱进地适当延长丧假。

从依法维护人情伦理民俗的法律逻辑出发,适当延长丧假也有必要。《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企业员工在亲人去世后请丧假料理后事,是基本的伦理需求,符合公序良俗,相关政策应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对员工享有的丧假作出合理制度安排。不少企业之所以敢于以丧假超期的借口单方辞退员工,无非是利用了现行丧假制度“超过3天即可算旷工”的不合理规定。在这种意义上,更有必要对延续40多年而未作变动的丧假制度予以修改完善,让其既符合公序良俗的需要,又符合依法保护丧假期间劳动权益的要求。

更为重要的是,适当延长丧假,也是促进企业人性化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失去亲人是人生的最大痛楚,过短的丧假明显不利于员工消解沉重的情愫。在员工尚未走出痛楚情感的情形下,强制要求其上岗,不但会降低工作效率、影响工作质量,更有可能引发或导致工伤事故,对企业来说可谓得不偿失。对此,企业要以足够的理性,切实算好员工丧假长与短之间截然不同后果的“大账”,主动体恤员工;主管部门也应站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在适当延长丧假的总体要求下,按照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思路,为丧假设置出带薪、无薪的合理期限,让丧假制度美美与共地实现多方共赢。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丧假制度亦应顺势而变。这既需要企业恪守公诉良俗,又需要对企业不善意处理员工丧假超期问题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更需要与时俱进地完善丧假制度。如此,才能把丧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状态,促使丧假期间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紧跟时代发展步伐。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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